為加快建設灣區核心、智創高地、共享家園,培育和發展寶安區文化產業,完善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強化文化創新基因和創新優勢,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結合寶安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產業定義
(一)本政策所稱文化產業是指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制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以及為實現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所需的文化輔助生產和服務、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包括制造和銷售)等活動。
二、支持原創研發投入
(二)對原創的動漫、舞臺演出劇、文化遺產開發、文化軟件、高端文化設備、高端印刷、新媒體和文化信息服務等文化產業項目,給予項目研發投入的50%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三)動漫作品在央視、上星衛視、省級少兒頻道(含動畫頻道)黃金時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四)具有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文化單位,其原創舞臺劇進行商業演出,境內商業演出場次20場(含)以上的,經評審后給予20萬元的獎勵;進行境外商業演出的,經評審后每場給予人民幣2萬元、總額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三、推進產業載體建設
(五)經國家、省(市)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的獎勵。
(六)對入駐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的文化產業單位給予三年以內、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過實際繳納租金的房租補貼。
(七)對營業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大型書城給予三年以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的自營主營業務補貼。
四、培育優質企業
(八)對達到規模以上的文化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達到規模以上的文化產業領域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規模以上文化企業”的認定方法以統計部門相關規定為準。
(九)對文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突破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4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十)對新引進的入選“全國文化企業30強”或“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的文化企業,給予500萬元的落戶獎勵;對新引進的獲得“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百強企業”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業10強”認定的文化企業,給予200萬元的落戶獎勵。
五、支持舉辦重大活動
(十一)對經市認定的文博會分會場,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十二)對經認定的文博會期間寶安區配套文化活動,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十三)支持舉辦經區政府批準的全區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顯著推動作用的重大文化產業活動,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投入總額50%的獎勵,另有規定除外。
六、文化產業資金配套獎助
(十四)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獎勵的項目,按照項目獎勵金額1:1的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配套獎勵。
(十五)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按照項目獲得扶持金額的50%,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配套資助。
七、附則
(十六)本辦法的扶持政策為事后扶持,扶持對象為在寶安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屬于統計部門發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另有規定除外。
(十七)同一主體同一事項已享受寶安區其他同類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同一主體同一事項符合多個獎勵條件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已獲較低獎勵,符合較高獎勵條件的,只獎勵差額部分。
(十八)本辦法對申報單位的總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其上年度納稅總額,獎勵類和房租補貼條款除外。
(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由深圳市寶安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此前寶安區印發實施的有關扶持政策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