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對小型企業的相關規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年應納稅所得額(通俗理解:凈利潤)不超過300萬,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總資產不超過5000萬。
政策:
1.企業月收入在10萬以內免增值稅;(季度是30萬以內免增值稅)
2.年應納稅所得額(通俗理解:凈利潤)不超過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降至5%;年應納稅所得額年應納稅所得額(通俗理解:凈利潤)在100至300萬之間,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