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設立的商事主體須取得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名稱或經營范圍中使用“學校”、“學院”、“高考”、“自考”、“自學考試”、“幼兒園”、“研修”、“專修”、“培訓中心”、“補習”、“文化補習”、“升學”、“大學”、“高中”、“高級中學”、“學科(或具體表述為: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科目)培訓”、“課外輔導”、 “課外培訓”、“國際(或具體表述為:英國、美國等國家)課程”、“預科課程”、“技工培訓”、“技師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字樣。對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初中、初級中學、小學,不得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二、已經存在的商事主體擬變更名稱使用前述字樣,或者增加含有前述字樣經營范圍的,也需要取得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商事登記。
三、已存在商事主體原本名稱或經營范圍中含有前述需取得審批方可適用的字樣的,所有事項可以正常進行變更登記;設立分支機構,需取得主管部門批準。 四、屬于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和學科類的教育培訓機構,需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前置審批。屬于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技工學校或培訓機構,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前置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