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派發企業代扣代繳。另企業派發的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1 409號)
一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二、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取得企業混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微納個人所得稅,由派發企業代扣代激。另企業派發的用于購買設企業用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