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等級評價是稅務機關根據采集的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8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就納稅人在一定周期內的納稅信用狀況所進行的評價,評價結果分為ABMCD五級。
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M五級。
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對A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給予以下鼓勵:
(一)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
(二)對稅務登記證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采取即時辦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后,當場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三)放寬發票領購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的前提下,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
(五)各地可以根據當地情況采取激勵辦稅的服務措施。
考評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B級,對B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除在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款退免、稅務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進行常規稅收征管外,重點是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宣傳等納稅服務工作,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提升納稅信用等級。
考評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為C級。 對C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嚴肅追究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責任并責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檢查計劃重點檢查對象;
(三)對驗證、年檢等報送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實地復核;
(四)發票的供應實行收(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等辦法;
(五)增值稅實行專用發票和稅款先比對、后抵扣;
(六)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從嚴審核、審批;
(七)各地根據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嚴格的管理措施。
考評分在20分以下的,為D級。對D級納稅人,除可采取上述C類納稅人的監管措施外,主管稅務機關還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強化管理,并可實施以下措施:
(一)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二)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權。
評價為M級的企業,稅務機關實行下列激勵措施:
(一)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二)稅務機關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