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注冊商標。要求注冊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撤銷申請日前三年的商標使用證據,不在該三年范圍內的證據不予采信。
用變更后的新名義復審,遞交材料蓋變更后的新名義章戳并提供工商變更證明。同時到商標局辦理申請人名義變更。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不可以。需要逐一做變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已經說明,商標注冊人及時辦理變更是應盡義務。一旦商標注冊人的名稱、地址發生變更,應該立即到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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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商標受理后,商標局會給一個申請號(核準后是注冊號),在先申請的商標申請號在先,商標審查人員審查商標是按申請號的先后順序來審查的。
注銷、吊銷企業轉讓或移轉商標無時間限制,但應在商標有效期內辦理轉讓或移轉手續。(相關文件需要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