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
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
(官方解讀版2018-3-16)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在我國金融改革創新中的示范引領作用,促進投融資便利化,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的批復》(匯復〔2018〕3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解讀:這次的試點重點在于便利化三個字,所以大家在理解及執行這個試點政策的時候,牢記試點設計的初衷是為了便利實體經濟和服務企業,這樣有助于我們理解后續的小問題,本項試點主要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文的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的簡化和升級,16號文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規范資本項目及結匯的政策,這個文件是對資本項下的三項資本項目的結匯進行了簡化,從之前的支付結匯制變成了現在的意愿結匯制,但是在支付的時候還是需要大家去逐筆的審核單據,那我們此項的試點政策就是在匯發16號文的基礎上,讓大家在支付的環節不用事前逐筆的審核材料,采用事后監管的方式,起到一個便利化的目的。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限定在前海合作區內。
解讀:這里的前海合作區,指的是14.92平方公里的范圍,不是指自貿區,這里并沒有包括蛇口片區,這也是出于前海在金融創新方面的先行先試的考慮,所以大家在辦理業務的時候要縷清試點業務的邊界范圍,注意審核企業的注冊范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資本項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企業外債資金和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調回資金。
解讀:此項試點的大前提,在現有文件的基礎上做便利化的改革,所以重點突破是在便利化,對于其他方面,包括資金的使用范圍還是和現行外匯局下發的文件是一致的,沒有做突破,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定義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文里面的第六條,其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資金結匯及使用管理,對資本金有一個定義是境內機構開立的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和境內再投資賬戶內資金結匯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管理。也就是說資產變現賬戶和再投資賬戶也可以適用于本次試點,不僅僅是資本金。我們的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包括了境內資產變現賬戶里的錢和境內再投資賬戶內的錢。另外本細則所說的資本項目收入沒有強調一定是外匯收入,也沒有強調要剔除人民幣,所以本項試點既可以做人民幣的,也可以做外匯的。這是大家要注意的事項。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試點企業”,指注冊在前海合作區內,且近三年無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為、貨物貿易分類結果為A類(如有)的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除外)
,并需滿足以下兩條件之一:
(一)上年度或近12個月實際納稅額大于或等于10萬元人民幣。
(二)港資企業。
解讀:是對“試點企業”做了一個定義及設置了一個門檻,設立這個門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本次的試點政策可以真正的服務實體經濟,就是有實際經營的企業設置納稅額10萬元人民幣,其實是一個很低的門檻。另外,上面提到的貨物貿易分類結果為A類的非金融企業,這個的意思是如果你是貿易企業而且是A類那就可以做,不是貿易企業可以不用參考這點。這條是界定了試點企業的資格。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以下簡稱試點業務),是指試點企業資本項目收入在支付使用時,憑《資本項目外匯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即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資料。
解讀:本次試點是在現有外匯資金管理的基礎上做的便利化改革和推進,所以《資本項目外匯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還是之前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的那個,沒有簡化和創造一個新的支付命令函,所以在辦理業務的時候還是用回原來的那個。
第六條 試點企業可選擇深圳市內銀行辦理試點業務。
解讀:很多企業注冊地在深圳前海,實際辦公多數還是在深圳其他區域,為了方便企業辦理業務,企業在深圳轄區內的銀行皆可辦理。
第七條 試點企業試點業務資金的使用范圍應在經營范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并參照現行資本項目結匯及支付管理政策執行。
解讀:這條就是對資金使用規范的要求,按現行資本項目結匯及支付管理政策執行。
第八條 外匯局對試點企業試點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試點企業享受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的額度為:試點企業資本項目收入發生額×宏觀審慎系數。宏觀審慎系數暫定為1,外匯局可根據外匯收支形勢適時對宏觀審慎系數進行調節。
宏觀審慎系數小于1時,試點企業資本項目收入中不享受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的部分,按照現行資本項目結匯及支付管理政策執行。
解讀:根據目前的國際收支形勢,宏觀審慎系數暫定為1,也就是說企業100%的資本項目收入均可參與試點,日后如果有宏觀審慎系數調整,如小于1時,試點企業資本項目收入中不享受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的部分,按照現行資本項目結匯及支付管理政策執行。
第九條 試點企業辦理試點業務時,需如實向經辦銀行填報資金用途,并對“近三年無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書面承諾。
解讀:這個就是要求企業對自身的行為做一個承諾,目前本次試點沒有定性的承諾書模板要求,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己出具一個即可。
第十條 試點企業需留存近兩年對外支付單據等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以備銀行和外匯局事后監督核查。
解讀:此項試點主要是為了方便企業,不需要事前逐筆的提交實質審核材料,但并不意味著企業可以不進行真實性的承諾,企業還是要保證交易的真實性,方式就是要留存近兩年對外支付單據等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以便銀行和外匯局事后監督核查。
第十一條 外匯局將不定期對試點企業支付情況進行抽查,如發現企業涉嫌違規行為,將取消試點業務資格,并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銀行在辦理試點業務時,應遵循行業自律準則,進行盡職審查和事后監督,審核試點企業資質和資金用途是否符合企業生產經營范圍,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將不定期對銀行辦理試點業務情況進行抽查,對于盡職審查不深入、事后監督不到位、應報情況未報告或報告不及時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暫停或取消銀行試點業務資格。
第十三條 銀行需按季度匯總試點業務辦理情況,并于每季度前5個工作日內由各分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上報《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業務季度報表》(格式見附表)。
第十四條 其他未明確事項,參照現行資本項目結匯及支付管理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
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業務季度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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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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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季度: 20___年__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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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 |
企業名稱 |
資本項目收入種類 |
收入幣種 |
支付日期 |
支付幣種 |
支付金額
(折萬美元) |
對手方名稱 |
資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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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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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資本項目收入種類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企業外債資金和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調回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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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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